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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王飘彩与牛建华婚姻纠纷一案的处理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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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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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对王飘彩与牛建华婚姻纠纷一案的处理意见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2-4-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2/113202195210.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对王飘彩与牛建华婚姻纠纷一案的处理意见

1952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你院(查来呈无年月日)(52)民一乙字呈字第三号呈悉。关于王飘彩诉请与现役革命军人牛建华离婚一案,我们认为对于王飘彩除应商同妇联继续予以适当安置,以防其自杀外,并应调查研究其坚决要求离婚的真实原因,予以说服教育。如仍坚决要离,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再与新疆军区西安办事处及新疆军区汽车第一团政治处取得联系,并向牛建华进行适当教育。如牛仍坚不同意离婚,你院应坚决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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