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犯经没收全部财产,其所欠私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1-6-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1/1131031951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犯经没收全部财产,其所欠私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函
195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西南分院:
1951年4月20日院民字第262号呈悉。关于反革命犯经没收全部财产。其以前所欠的私人债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判处没收反革命犯财产时,对其正当债务,得就没收的财产限度内酌为清理,如债权人与反革命分子系通谋或知情而借贷供其犯罪之用者,此种债务不特不予清偿,且属犯罪行为,并应慎重审查予以应得之惩罚。又在没收反革命犯财产时对其所有的债权,也在没收之列,应予追缴。来呈所述之反革命特务分子李开源经处决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后,其债权人刘临五、张梦周等十余人请求就没收财产中偿还债务一事,你院可以参酌上述意见慎重审查,妥为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