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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离婚带产案件应将土地亩数、产量详确记载卷内的通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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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离婚带产案件应将土地亩数、产量详确记载卷内的通令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0-1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0/1132031950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离婚带产案件应将土地亩数、产量详确记载卷内的通令

195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现从本院上诉案件中看来,绝大多数都附有带产问题,而一审法院往往对于诉讼当事人所有的土地亩数,没有详确记载,致使本院无所根据,难以判决。今后各级法院对于离婚而有带产问题的案件,务须把土改时人口、土地亩数及产量,依据土地证加以审查,详确记载卷内,本院在审判工作上有所依据。
以上指示,希即遵办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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