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徒刑之反革命犯有无上诉权问题的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0-10-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0/113612195003.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徒刑之反革命犯有无上诉权问题的答复
195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法院:
10月20日接到你院法行字第933号公函已悉,对于判处徒刑之反革命犯有无上诉权问题,政务院和本院“7.23”指示既仅规定各项重要的反革命分子之判决死刑者,不得上诉,则其判处徒刑者,自应准予上诉。
附:山西省人民法院对判处徒刑之反革命犯有无上诉权的请示 法行字第93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前奉钧院与政务院联衔颁发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内有“上述各重要反革命分子之判决死刑者均不得上诉”,但对判处徒刑之反革命犯,有无上诉权未曾明示。经我院研究,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对反革命分子的处理是依照军法程序,即判处徒刑者立不得上诉。另一种认为对反革命分子判处徒刑者,既非处死,仍应准予上诉或提出申辩,以资审查。以上两点未便据以决定,惟此谨请鉴核示遵为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