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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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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0-12-5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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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0-1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法释〔2000〕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三九次会议通过)

  法释〔二○○○〕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三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年十二月九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五日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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