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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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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9-8-30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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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9-8-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view.jsp?code=200309241006144248
文书编号:主席令9届第2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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