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1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配偶提出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配偶提出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2-2-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2/1137021962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配偶提出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2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12月13日〔61〕法研字第57号来函收悉。关于外县或外省(区)的劳教分子,他们的配偶提出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可以参照本院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自流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意见的批复处理,即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作征询意见和了解情况等工作。但只限于这几种人的婚姻案件,其他,仍参照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0-7 01:34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