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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1980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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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1-2-3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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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1980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颁布时间:1981-2-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1980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1981年2月3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刑事诉讼法1981年1月1日已全面施行,但1980年底,在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阶段上,都积存了一些案件,这些案件,在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后,如何计算时限,经我们共同研究,考虑到这些积案主要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造成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凡是1980年底前未审结的案件,不论是在侦查、起诉、审判哪一工作阶段,计算时限均从1981年1月1日开始,但必须抓紧处理。1981年1月1日以后的案件,公安、检察、法院都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时限的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执行。
本通知已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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