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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执行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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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0-12-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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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执行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80-12-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执行的批复

198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你省《关于未经逮捕而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人犯如何交付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对于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未逮捕的罪犯,公安机关可根据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收进劳改、拘役场所执行,不另办理逮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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