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6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80-3-29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民政部
颁布时间:1980-3-2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1980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按照中央〔1978〕78号文件的规定,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成绩很大,深得党心民心。但善后安置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对一些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人,安置不落实,来信来访的人很多,他们反映:“平反前还有生活出路,平反后倒无法生活了。”这是不符合我们党的政策的。为了把党的政策落到实处,请各地按照中央〔1979〕96号文件的精神,对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人员的安置和户口问题,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依照政策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释放的人员(包括已经留场就业的),原来没有工作,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有劳动能力,社会上安置有困难的,本人愿意在劳改单位工作,可作为国家正式工人安置在劳改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由劳动部门按实际安置人数汇总告省、市、自治区计划、劳动部门,年终予以承认。
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由捕前户口所在地政府负责安置,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已在劳改单位就业的,本人愿意继续留在劳改单位,由劳改单位发给适当生活费养起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1-18 06:38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