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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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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9-12-6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79-1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1979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铁路系统要成立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目前,筹建工作正在进行。鉴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为防止工作中断,决定在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未正式成立以前,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仍由原承办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继续受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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