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2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厅、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为加拿大“代替担保人宣誓书”办理公证事的函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78-4-18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厅、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为加拿大“代替担保人宣誓书”办理公证事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厅 等
颁布时间:1978-4-1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厅、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为加拿大“代替担保人宣誓书”办理公证事的函


1978年4月18日,最高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厅、外交部领事司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革命委员会外事办公室:
加拿大驻华使馆告,南京大学加拿大留学生MICHAELR·PHILLIPS为向加拿大申请换发新的护照,所填写的表格“代替担保人宣誓书”(DECLARATION INLIEU OF GUARANTOR)需我公证机关予以公证,请我协助。
据加方规定,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使馆办理换照手续者,均需填写此“宣誓书”并由所在地区官员作证。过去,上海、广州公证处曾为在华的中国血统加拿大籍人办过此种公证。今后,在华加拿大专家、留学生、中国血统加籍人,为换领新护照要求我为其填写的“代替担保人宣誓书”办理公证,可予受理并收费。
该项公证可由另纸作成,证词为:“兹证明×××(姓名)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面前填写了前面的‘代替担保人宣誓书’并签字”。如有的“宣誓书”是请人代填的,可只证明其本人签字。公证办妥后,与“宣誓书”订在一起,交申请人自己使用,不必送领事司认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0-7 23:20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