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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古巴侨汇手续事》的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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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5-9-17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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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古巴侨汇手续事》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颁布时间:1975-9-1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古巴侨汇手续事》的函

1975年9月17日,最高法院办公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古巴侨汇手续事”一文转发给你们,望转所属执行。(抄:外交部领事司,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古巴侨汇手续事 (75)领认文字第384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据我驻古巴大使馆告,关于办理侨汇的手续问题,古方银行已通知中华总会馆:华侨办理汇款手续,只需古巴司法部门区级法院出证明即可。国内侨眷不需办理任何手续。
请你处将上述规定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197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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