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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颁布时间:1975-6-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75年6月3日,最高法院办公室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转所属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执行,进一步改进公证工作。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 近年来,涉外公证和领事认证的工作量大增,但目前办理公证认证的情况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了保证公证文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不误申请人的使用,现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涉外公证文件系我国对外的正式法律文件,必须保证质量。否则,不仅会影响域外使用效率,同时也会影响我国对外的声誉。如有严重错误,将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办理证件时必须坚持政治挂帅,仔细、认真、切实地保证公证文件的内容、格式和文字正确无误。公证文件一律由公证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院(公证处)公章。 二、公证文件必须保持整洁,用纸质量要好些,打印要清楚,每份证书要装订成册,封底前留一页空白纸供认证用,如不需办理认证,可不留此页;同一遗产继承案所需的各种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死亡证明书”等,可以合订成一册。 三、送领事司办理认证的公证书必须附函具体说明证书的用途和需送那一国驻华使馆认证;办理认证的公证书只寄一份即可,不必寄有关的卷宗材料;经领事司退回重办的公证书,请按要求重办后及时寄领事司办理认证,如因情况变化,不再办理,应来函说明,以便结案。 四、各国驻华使馆和我国驻外使馆通过领事司请各地公证机构提供的各种证件,务请设法抓紧调查办理,办理的快慢既体现我国机关办事的效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与申办国的关系;证件寄领事司时应附函说明,如无法办理,亦请早日函复。 五、我人民法院和公证处不应公证在我国境外发生的法律行为,如有的法院(公证处)公证×××于×年×月×日出生于马来西亚,或公证×××与×××于×年×月×日在泰国曼谷市结婚。 六、有关公证工作中的问题,请各地公证机构直接请示上级法院;有关认证工作中的问题,请与领事司联系;送领事司认证的公证书,一律通过法院(公证处)邮寄。 七、凡需驻华使馆认证的公证书,请尽量提前送领事司,以免时间紧迫造成不必要的“急件”,以至贻误申请人使用,造成损失。 八、认证费一律由法院(公证处)按“收费标准”(附后)代收,通过邮局汇寄领事司,不要多寄或少寄,一个案件一张汇票,在汇单附言中写明此款是谁的(姓名必须与公证书内的第一个当事人的姓名一致)和申请何国认证所需。 如果需要办理“收费标准”所列以外国家驻华使馆的认证,可在来函中说明,并先将领事司认证费寄来,暂不寄使馆所需的认证费,如该使馆收认证费,待认证办妥后再通知法院(公证处)汇寄。 九、因加拿大、智利、阿根廷等驻华使馆收费均按加币或美元收取,比价经常变动,为减少退款或补款手续,今后一律按现规定的人民币数(附后)汇寄,如因比价变动而产生少量的余款或不足之款,一律不再退还或补交。 十、为简化手续,今后领事司办理认证不再开具认证费收据,改为在认证页上盖收费章,章内注明的款项系领事司认证费和驻华使馆认证费的总额。 另,为了改进工作,少出差错,现将证件中经常发现的差错,综合附后,供各地参阅。 附件一:错情综合 一、将国名、地名写错: 美利坚合众国写为美利根合众国;马来西亚写为马来亚或马来西亚联邦;秘鲁共和国(或秘鲁)写为秘鲁国;马尔加什共和国(或马达加斯加)写为马尔加什或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写为西德;纽约写为丑约;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写为加拿大国多伦多安省;有的证书笼统地写“×××居住在德国”。 二、遗漏或错盖印章和签字: (一)有的证书中既未盖法院(公证处)的印章,也未盖公证员的印章(或签名); (二)有的“委托书”中写明委托人为“芦运媚、胡可东、胡苏妹”3人,而盖章签名的只有“芦运妹、胡可东”2人; (三)有的证书中打印的名字是“赖占好、黄淦森”而其印章的名字却为“赖占好、黄金深”; (四)有的出证机关打印为××市公证处,而印章却为××市人民法院。 三、公证与事实不符: (一)“委托书”中委托人的签署日期、公证处公证委托人“来到我院”的日期和公证员签署日期,三者应完全一致,但有不少“委托书”中这三者的日期不一致; (二)证书中委托人“×××”是盖章,而公证处却公证“×××在前面文件上签名”或“×××在前面文件上签名、盖章”; (三)有的“亲属关系证明书”中写明“×××是×××的胞兄”,而公证处却公证“×××是×××的胞弟”; (四)有的证书中写明父亲年龄为28岁,而儿子年龄却为68岁; (五)“学历证明”中证明“×××于×年×月至×年×月在×学校毕业”,此种提法不妥,应为“×××于×年×月入×学校×系,学习×年,于×年×月毕业”: (六)有的“委托书”没有法院(公证处)的公证。 四、有的国籍概念不清,在证书中写“旅居加拿大华侨,持有加拿大护照×××号”。 五、证书中写与公证事项无关的内容: (一)在“亲属关系证明书”中,写“×××的家庭出身为贫农”; (二)在“学历证明书”中写了鉴定评语; (三)在“工作证明书”中写有×××每月工资为×元; (四)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各继承人内定的遗产分配额。 六、领取抚恤金的证明书,只办理“亲属关系证明”即可,有的却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七、其他: (一)有些法院(公证处)用印有机关名衔的纸张办理涉外公证文件,此种作法不妥; (二)有的将“×××是旅居西班牙华侨”写为“×××是西班牙华侨”,“×××系荷兰华侨”、“比利时华侨”等,这一提法不妥; (三)有的在证书中写有到香港“谋生”等语,此种用语对外影响不良; (四)有的证明×××1922年出生于××公社××大队,或证明×××与×××于1920年在××公社结婚。 附件二:外交部领事司收取认证费标准 一、对本国人收费: 继承权证明书 每件2.00元 放弃继承权证明书 每件2.00元 委托书 每件2.00元 转让书 每件2.00元 授权书 每件2.00元 声明书 每件2.00元 译文证明书 每件2.00元 亲属关系证明书 每件1.00元 结婚证明书 每件1.00元 出生证明书 每件1.00元 死亡证明书 每件1.00元 学历证明书 每件1.00元 健康证明书 每件1.00元 二、对外国人和中国血统外籍人收费: 1.财产、商务文件、授权、声明书和译文等 每份10.00元 2.婚姻、出生、死亡、学历、居留等 每份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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