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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颁布时间:1975-4-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 1975年4月9日,最高法院办公室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转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 (1975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根据马来西亚的有关规定,中国公证机关发出的中国公民的公证文件不需要办理马来西亚驻华使馆的认证,只要经外交部领事司和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的认证即可使用。如申请人为中国公民,而关系人为马来西亚公民,也按此办理。 因此,今后凡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各种证件,经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由申请人将证件寄给其在马来西亚的亲属,向我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申请认证即可。 以上请通知各有关公证机关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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