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9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64-4-7
失效时间2010-12-22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厅:
你们1963年9月11日关于死缓罪犯减刑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基本上同意你们对1962年7月26日“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中有关死缓罪犯减刑办法提出的补充意见。今后对于死缓罪犯,缓期二年的期限已满,确有真诚悔改表现的,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表现一般的可减为无期徒刑;对少数表现较好的和表现特殊好的(有立功表现的),可分别减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1-18 00:42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