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管制分子执行期满解除管制程序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颁布时间:1963-6-2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管制分子执行期满解除管制程序的通知 1963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 (局): 最近,不断接到一些公安保卫干部来信,询问关于被管制分子管制期满解除管制的程序问题。据了解,关于这个问题,各地的做法不同,有的经法院核准,有的经公安机关核准。我们认为,为了避免这种不一致的现象,今后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凡是管制执行期满需要解除管制的,在农村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乡人民委员会)提出,经群众讨论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大、中城市由派出所提出,经群众讨论提出意见,报公安分局审查批准。并由批准机关下达解除管制通知书,在适当的群众会上当众宣布。在机关、企业、学校中执行期满需要解除管制的,应由被管制分子所在机关、企业、学校的保卫处、科提出,报经党委和主管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由主管的公安机关下达解除管制通知书,并由保卫处、科向群众宣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