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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为对第二审确定判决申诉案件应检卷送核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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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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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为对第二审确定判决申诉案件应检卷送核令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颁布时间:1950-11-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为对第二审确定判决申诉案件应检卷送核令

195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苏南行署司法处:
查你处第二审审理确定认为毋庸许其上诉的判决,如当事人不服提起申诉时,你处应检卷状送本院核办。但如本院无特别指示,或你处认为无停止执行之必要者,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俾增强第二审判决的确定力,并减少当事人受诉讼拖累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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