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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为对第二审确定判决申诉案件应检卷送核令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颁布时间:1950-11-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为对第二审确定判决申诉案件应检卷送核令 195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苏南行署司法处: 查你处第二审审理确定认为毋庸许其上诉的判决,如当事人不服提起申诉时,你处应检卷状送本院核办。但如本院无特别指示,或你处认为无停止执行之必要者,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俾增强第二审判决的确定力,并减少当事人受诉讼拖累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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