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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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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2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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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8-7-2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08-07/29/content_1058610.htm
文书编号:令第5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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