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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潮州市等七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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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8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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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潮州市等七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6-2-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06年第1辑(总第12辑)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潮州市等七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6年2月28日 [2006]民四他字第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6]26号《关于授予潮州市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广东省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肇庆市、云浮市、茂名市和河源市等七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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