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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四条修正案》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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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3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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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四条修正案》的批复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5-7-1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05-09/08/content_30332.htm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四条修正案》的批复
国函〔2005〕65号

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世界卫生组织第31届世界卫生大会于1978年5月18日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四条修正案》。接受书由你部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 务 院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四条修正案
(中文案文)

第七十四条修改为:“本组织法的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均应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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