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1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9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5-12-2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12/29/content_3986681.htm
文书编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2-27 17:12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