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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62-6-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view.jsp?code=200309241007221785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国农办恢[1962]159号
1962-06-19国务院
为了鼓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现在规定:
(一)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增加了产量的,其增产部分,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二)在荒沟修淤地坝、谷坊等新淤出的耕地,其全部产量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国务院
一九六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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