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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09法律基础(期末复习)
题型:
单选(20*1分)
多选(5*2分)
辨析(10*1分)
简答(5*8分)
论述(12分)
案例分析(8分)
重点:
1、 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的本质:
A,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B,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
C,法的内容决定于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法的特征
(一)国家创制性
(二)普遍适用性
(三)特殊规范性。(每一法律规范都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
(四)国家强制性。
2、 我国法的渊源的种类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军事法规。
(5)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法。
(8)国际条约。
3、 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3)国家。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2)人身和人格。(3)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4)行为。
4、 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责任: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的规定承担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紧密联系。
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或基础,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
另一方面,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责任但不一定有制裁。另外,当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为了保护更大、更高的利益,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即免责。
我国免责的形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或协议免责、自首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 宪法的法律属性和政治属性
法律属性:(1)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
比如国体、政体、经济制度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宪法的最高效力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不得抵触性,二是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它法律。
政治属性:宪法是根本法的含义是指它是控权法。(由宪法本质决定的)
6、 国体、政体、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
(一)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制制定的具有宪法规范内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宪法性法律有三个特点:
在内容上涉及国家根本问题;
在法的形式上,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于宪法惯例;
在法的效力上,其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修改程序与其它法律相同。
宪法性法律在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地位不同。在成文宪法国家,它是宪法的补充;在不成文宪法国家,由于不存在宪法典,宪法性法律是成文宪法结构中的成文形式,它是绝大多数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指导思想的载体。
宪法性法律不同于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中国现行宪政体制下,宪法惯例也大量存在。
(二)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的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果。
宪法惯例是不成文宪法的主要结构形式之一,它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事实上的决定作用。中国现行宪政体制下,宪法惯例也大量存在。如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往往同时举行会议;有关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形成了先由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进行协调讨论,再由国家权力机构依法决定的惯例。
(三)国体
中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四)政体
国家政体也称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为实现对内对外职能而确立的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体。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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