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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许嘉璐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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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4-7-5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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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许嘉璐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4-7-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4年
文书编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许嘉璐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关于“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接受许嘉璐辞去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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