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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直属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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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8-23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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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直属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82-8-2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2年
文书编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直属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

(1982年8月23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直属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决定如下:
一、批准国务院保留下列直属机构:国家物资局、国家物价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气象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海洋局、国家地震局、国家旅游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批准将国家有色金属工业管理总局、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务院外国专家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毛主席纪念堂管理局并入有关部门,不再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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