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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59-9-1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59年 文书编号:主席令2届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届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9年9月17日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59年9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去年以来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和农村的人民公社化,密切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关系,促进工农业的相互支援,便利劳动力的调配,决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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