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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57-7-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57年 文书编号: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行政区域,包括银川专区、吴忠回族自治州、固原回族自治州和平凉专区的隆德县、泾源回族自治县,共辖17个县和2个市。
相关文件
1. 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议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议案的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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