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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佛山市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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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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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佛山市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3-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佛山市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法(2003)1号

广东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指定佛山市、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广东省佛山市、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两院分别确定。
此复。

二〇〇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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