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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第2学期期中考试工作的通知 [复制链接]

堂主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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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奚文皓
学院
国际法学院
班级
0924
来自
上海市 闵行区

国际法学院党支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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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4-22 23:06: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各学院:
    根据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及本学期教学进度安排,凡必修课均应安排期中考试。限制性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属考查课,不安排期中考试。本学期期中考试时间定于教学周第9—10周(4月26—5月7日)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期中考试可利用课外进行,也可以随堂考试。无论课程学分多少,考试时间均应控制在2节课内,不得占用或放掉其余上课时间。如安排随堂考试,任课老师应亲自在场,认真监考,不得找人替代。学生期中考试违纪或作弊,按期末考试纪律同等处理。
    2、期中考试的内容及题量,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及进程,由教研室统筹安排并把握。
    3、课程考试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分,占课程总成绩的30%,部分课程超出这一比例的,应向教务处提交报告备案。期中考试试卷应在考后一周内评阅完成,并将成绩告知学生,尤其要将没有期中考试成绩的学生名单公布在黑板上,让学生本人知晓。
    4、学生在期中考试前缺课三分之一的,取消期中考试资格;一学期缺课三分之一的,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该名单须在考前交考试中心备案)。期中考试不得申请缓考,确因参加世博志愿者活动等特殊情况当天不能参加的,应事先经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同意后,在期中考试后一周内以作业等形式完成。逾期提出的,不得补作。
    5、试题形式考试或论文形式考试,均应按期中考试样卷格式制作并提前5天交考试中心印卷;如要借教室,请提前一周到崇法楼122室办理手续。

6、期中考试样卷格式请按照上学期的格式操作(可在“教务处主页”、“下载”、“考试中心”栏目),考后的试卷、论文、成绩由教师本人保存。


另:1、凡学期中途结束的必修课程均应按常规程序提前10天办理试卷送审及印卷。

2、本学期所有选修课程考查均应在教学周第15周(6月10日)前进行并结束。

以上要求,请遵照执行。                                       
                                            教  务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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