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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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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9-8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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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2-9-8
失效时间1996-12-31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1982〕法研字第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2〕湘法发字第15号请示已收悉。关于你省在揭批“四人帮”斗争中清查出来的犯罪分子唐忠富在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经研究,鉴于犯罪分子唐忠富在交“群众监督劳动”时,曾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并在待遇上停发了工
资。因此,可以参照我院1980年4月17日〔80〕法研字第13号《关于揭批“四人帮”斗争中清查出来的犯罪分子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办理,即:作为“文化大革命”遗留的特殊问题,对犯罪分子唐忠富在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日期,可以折抵
刑期,办法是以“群众监督劳动”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此复。



198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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