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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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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9-6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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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82-9-6
失效时间1993-11-3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82〕高检监函第1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
最高检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黔检监字(1982)第10号“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请示报告”收悉。为了明确职责,便利工作,我院对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的分工问题,又作了一次正式研究,认为凡属监狱、劳改队和劳改局管辖的就业专门场(厂)所中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一律都
按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的规定,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如监所检察部门的力量不足,可根据需要统筹解决,予以充实。这样可使办理各种刑事案件有明确分工,既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又便利工作的进行。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我院电话答复废止,按此文字批复执行。



198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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