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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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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4-10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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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82-4-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82/112203198201.html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据反映,今年二月十三日,甘肃省计委等部门向下发出联合通知,决定把存在银行帐户的专项基金存款,转作地方“信托存款”,由地方负责支配。现在,有的省也准备比照办理。这样做,实际上把银行统一管理、运用的一部分信贷资金转作地方资金,不符合加强计划管理的精神,势
必要扩大基本建设规模,影响信贷收支的平衡,对国民经济的进一步调整十分不利。国务院认为,这种作法是不妥当的,请甘肃省人民政府立即纠正。
为了防止扩大基本建设规模,保证信贷收支的基本平衡,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投资信托公司以外,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限期清理。所吸收的资金,从哪里转来的,仍转回哪里。今后,信托投资业务(除
财政拨付的少量技措贷款基金外),一律由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经批准举办的信托投资业务,其全部资金活动,都要统一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各地不得采取转移银行存款的办法,在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指标之外,增加基建贷款,搞
计划外基本建设。此项工作责成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督促,并将清理情况报告国务院。
与上述问题有关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管理问题,国务院国发[1980]162、286号文件已有规定。根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补充明确以下几点:(一)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只能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能用于新建项目和其他支出。(二)各级财政
部门、主管部门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应全部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管理。(三)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更改资金,凡已确定用于当年更新改造的,应按提取进度存入建设银行,先存后用;凡未确定用于更新改造的部分,仍应在人民银行专户存储。(四)企业的更
改资金,同人民银行贷款合用的,由人民银行管理;同财政拨款、建设银行贷款合用的,由建设银行管理;同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两家贷款合用的,现在是谁家管的仍由谁家管理。(五)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历年的结余,因已参加流动资金周转,不再划转建设银行。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研究部署,严格按此办理。



198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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