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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问题的决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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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问题的决议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56-3-1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6/112601195602.html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问题的决议
国务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和企业部门工作的,他的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195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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