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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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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8-5-12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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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98-5-1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106081229220600
文书编号:高检发释字〔1998〕3号


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3号


199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以上“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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