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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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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7-4-6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7-4-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
1997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书送达超过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简称国办发〔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国办发〔1995〕38号文第三条规定中提到的六个月期限,指的是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不包括送达仲裁裁决的期限。法院以仲裁裁决送达超过六个月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国办发〔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既于法律无据,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凡发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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