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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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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0-4-14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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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0-4-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990年4月14日,最高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函(1990)19号《关于在二审追加当事人后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是否列上被追加的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需要追加或更换当事人的案件,如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不应列被追加或更换的当事人。
199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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