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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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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6-8-20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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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6-8-20
失效时间2002-3-6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98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近来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就仲裁机构的调解书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认为,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机构的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原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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