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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秦勤与邓西民离婚问题的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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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5-12-30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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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秦勤与邓西民离婚问题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5-12-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秦勤与邓西民离婚问题的函

1985年12月30日,最高法院


刘秦勤、邓西民:
来信收到。你们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事,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你们双方如果对离婚及财产分割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问题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你们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美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美使领馆直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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