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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径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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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5-12-26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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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径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5-12-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径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民请第27号请示报告及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给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蔡德林与周德才离婚判决书副本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蔡德林与周德才离婚判决书副本等材料,既无委托书,又无中文译本,亦未通过外交途径。在中美两国目前尚无司法协定的情况下,美国法院的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一般的国际惯例。根据国际关系中的对等原则,以上材料可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径直退回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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