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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示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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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1-4-13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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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1-4-1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示的复函

198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粤法民字第51号函收悉。
所请示的问题,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仍按本院〔81〕法民字第4号《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执行,对新婚姻法实施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在判决中仍引用原婚姻法的有关条文。但对引用原婚姻法的理由,在判决中可作简要说明。
关于武新宇同志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对其内容的理解问题,本院当将你院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转达。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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