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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政部拟《社会救济工作暂行条例》(稿)第三章第十三条所提修改意见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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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0-8-9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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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政部拟《社会救济工作暂行条例》(稿)第三章第十三条所提修改意见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0-8-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政部拟《社会救济工作暂行条例》(稿)第三章第十三条所提修改意见的复函

1980年8月9日,最高法院

民政部:
对于你部所拟《社会救济工作暂行条例》(稿)第三章第十三条提出如下修改意见。供参考。
五保户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在确定五保供给时,不能把有无财产或财产交不交集体作为条件。实行五保后,因生活需要,五保户有权处理属于其个人的财产。死后的遗产,除用于殓葬费、清偿债务外,其余部分,原则上归集体所有。如死者有遗嘱或其亲友曾尽有一定供养义务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从遗产中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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