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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给国外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可交给其国内代理人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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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8-8-14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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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给国外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可交给其国内代理人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78-8-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78/113716197823.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给国外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可交给其国内代理人问题的批复

1978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8年3月31日(78)粤法民字第29号函,请示法律文书转递问题,经阅,同意你院的意见。
我院1978年5月24日〔78〕法民字第12号,对翁平与陈秀霞离婚一案批复的实质是,其一,要注意政治影响,有利于国家威望;其二,保证法律文书符合政策法律,文字简明易懂。因此,要严肃慎重。发往国外的法律文书需要经上级法院审查认可,再由中级法院报请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报请外交部除对法律文书认证转递外,还有由他们进一步审查的意义,以保证出国的法律文书的政治质量。
你院请示:国外当事人,已委托了在中国的法律代理人,法律文书经高级法院审查认可后,可径发给在国内代理人,可以照此办理。至于国内无代理人的涉外民事案件,需要发往国外的法律文书,仍应按我院1978年5月24日〔78〕法民字第12号批复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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