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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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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8-7-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78-7-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78/1131051978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1978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字〔1978〕20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收容审查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收容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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