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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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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6-4-27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76-4-2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76/1132061976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1976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6年4月14日〔1976〕津高法办13号请示一件收到。关于李淑荣、李福义因父母离婚随母改嫁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李淑荣、李福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是应该肯定的。被继承人李怀田死亡时,李淑荣、李福义尚在年幼生活还不能自立,要求他们对其生父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是不现实的,不能因此否定其继承生父遗产的权利。
(二)(略)
(三)(略)
(四)(略)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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