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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拘押期间发了工资的犯人判处徒期后刑期应如何计算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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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4-12-30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拘押期间发了工资的犯人判处徒期后刑期应如何计算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74-12-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74/1131051974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拘押期间发了工资的犯人判处徒期后刑期应如何计算的批复

197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12月11日〔74〕赣法字第31号《关于在拘押期间发了工资的犯人判处徒刑后刑期应如何计算的请示报告》收悉。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报告上所提的意见,犯人判处刑期以前拘留期间,不论发给工资与否,应予以折抵刑期,拘留一天折抵刑期一天。但此类案件,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又不尽一致,需报请省委批准后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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