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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的手术、医药等费用支付问题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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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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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的手术、医药等费用支付问题的规定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64-4-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4/L35301196405.html
文书编号: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的手术、医药等费用支付问题的规定

1964年4月4日,国务院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家属施行男、女绝育结扎手术,放取绝育环或人工流产,所需挂号费、住院费、检验费、医药费和手术费,企业职工及正式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企业“医药卫生补助费”中开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按原来医药费报领关系,在“公费医疗经费”或本单位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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