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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冤错案件平反后不补发工资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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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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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冤错案件平反后不补发工资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3-1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104196306.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冤错案件平反后不补发工资问题的复函

196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黑法行字第190号关于冤狱补助费问题的请示已收阅。关于冤错案件平反后,是否补发工资问题,应按财政部1963年3月26日〔63〕财文行字第216号给你省财政厅的复函精神执行,即一律不补发工资,但对生活上确有困难者,可酌情给予补助和救济。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应通过说服教育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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