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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上诉案件经第二审调解成立后无须再下裁定撤销原判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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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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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上诉案件经第二审调解成立后无须再下裁定撤销原判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3-10-2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713196312.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上诉案件经第二审调解成立后无须再下裁定撤销原判问题的批复


1963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办研字第148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第一审判决后上诉的民事案件,经第二审调解成立,对第一审判决如何处理问题,我院认为,无论第二审调解成立的内容,有否改变原判决定,都应按第二审调解执行。同时,在调解书上应写明撤销原判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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