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8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机关干部轻微犯罪不宜判处拘役和工人被判拘役后是否开除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机关干部轻微犯罪不宜判处拘役和工人被判拘役后是否开除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3-10-2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104196302.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机关干部轻微犯罪不宜判处拘役和工人被判拘役后是否开除问题的批复


196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行字第70号函已收阅。关于干部、工人犯了罪判处拘役后,是否开除公职的问题,我们认为,机关干部犯轻微刑事罪是否判处拘役,是需要慎重研究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刑法,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经过批评教育后免予处分。”的精神,机关干部犯轻微刑事罪无须判处徒刑的,可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纪律处分。一般不要判处拘役。
至于工厂、企业工人被判处拘役后,是否开除公职问题,因不属于审判业务范围,法院对此不能作出判决;应由被告人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请示劳动部门决定。
此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1-17 06:44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